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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我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产品抽查的通知(桂建墙改[2012]4号)

2012-06-15 11:12:15 来源: 收藏

桂建墙改〔2012〕4号

各市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(局)、墙改办公室,各有关单位:

   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产品质量监管,规范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秩序,查处弄虚作假行为,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更好地促进我区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。根据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》的精神,定于自2012年8月起在全区开展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产品专项检查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   一、检查范围

    己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》的生产企业。

    二、检查内容

    (一)企业的生产原料、工艺设备和生产线产能(规模)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以及认定办法的规定,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限制使用的落后设备,是否具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工艺技术条件;

    (二)认定产品是否按国家、行业、地方或企业标准以及认定要求组织生产;产品的质量技术指标是否符合产品标准和认定要求;

    (三)是否有伪造、涂改、转让、出租、出借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行为。

    三、检查方式

    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。由自治区墙改办公室组织检测机构等相关单位,对取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的生产企业进行抽查,各市、县墙改办公室协助做好抽查工作。

    四、检查结果处理

    (一)在实施抽检过程中,产品型式检验项目中有不符合产品标准技术要求和认定要求的,由自治区墙改办公室向所在地市墙改办公室提出整改处理要求,并向企业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。在企业整改期间,对使用该企业产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,当地墙改办均不予核退墙改基金。

    (二)企业的生产原料、工艺设备、产能(规模)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以及认定办法规定,使用了属国家明令淘汰或限制使用的落后设备,不具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工艺技术条件,有伪造、涂改、转让、出租、出借认定证书行为的,按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》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理。

    五、其他有关检查事项

    (一)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企业成品堆场随机抽取样品。抽检和检测产品的所需费用由自治区墙改办公室承担;

    (二)产品专项检查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作企业认定产品检验报告,抽检结果也可作为技术质监部门同期监督检验的结果并予备案;

    (三)检查工作完成后,自治区墙改办公室将抽查情况书面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,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有关媒体上公示、公告监督检查结果。

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